華航空服員罷工,管理層必然知道隨時會發生,但對原先計畫出國、返國的廣大乘客,卻是一場「無預警」的災難。交通行業罷工,當然會帶來社會成本,各國皆然,但是,在台灣的政治結構、政府體制之下,我們最好區隔出「罷工」和「罷公」兩個層次來看員工權益的問題,這樣有利於社會對員工權益的意識走向更合理的方向,將來若再度修改「勞動爭議法」時也能更準確的解決問題。
罷工的手段,說穿了無非就是要造成對僱主的傷害,以爭取僱員認為被剝奪的權益,這也是舉世皆然。罷工行動中,永遠有兩個利害相關方:僱員和僱主,兩者都想討「公道」,而在社會契約上,政府向對立雙方都收了稅,因此不能偏袒任一方;政府的責任,在於不斷修正相關法律,提供仲裁機制,為雙方的行為劃下紅線,儘可能降低社會成本(無辜受害者也繳了稅啊)。
如果僱主就是政府
那麼,提出一個大哉問:如果僱主就是政府的時候怎麼辦?
AB兩隊踢足球,原來應該中立的裁判,竟然就是A隊的大股東。你說,這場球怎麼踢?踢出來的結果,花了錢買票進場的觀眾會服氣嗎?更要命的是,如果這名兼A隊大股東的裁判,需要全場觀眾的投票才能繼續其裁判生涯,整場足球會演變成什麼狀況?合理的推斷,結果就是這名裁判臨場看多數觀眾支持A隊還是B隊,來決定兩隊的勝負。這種狀況,可以歸納為一句話:足球賽的政治化。
台灣是一個「賽事政治化」的國家
台灣就是這樣一個「賽事政治化」的國家;如果把罷工這件事比喻為足球,那麼整個台灣幾乎就是一個「奧林匹克所有賽事都政治化」的國度,而且已經進行了幾十年。這點不改,台灣不可能出現正常的政府,不可能有正常的賽事,國際上凡是要求正常比賽的球隊也會對台灣望而卻步。
世界各國多少都有官方為大股東的公有事業,但是台灣的的比例絕大(可參考維基百科 以及中山大學張玉山教授的報告 )。許多帳面上政府不是大股東的公司(例如華航),實際操作上通過協會、基金會持股,政府就是實質控股方。
從上述的「賽事政治化」分析來看,台灣在勞工權益、勞資糾紛、罷工這些事上,不但在政府為最大股東的領域內,根本上就不可能正常化,而只能政治化。即使在所謂的「私營」企業領域中,由於官股體系掌控了絕大的經濟資源,再由於私營企業家族化嚴重、與官股體系官商相護幾乎就是常態,其下的勞工權益、勞資糾紛解決方式,一定也是扭曲的、非正常的。
私、公領域勞資意識顛倒
回到罷工問題。台灣有個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怪異現象,那就是私人企業的僱員幾乎不罷工,而不惜上街遊行或罷工的聲音多來自官方控股企業。照理來講,在利潤掛帥的私人企業下,員工的權益更容易受到資方的擠壓,因而引起員工的抗議或罷工念頭,而在官方控股的企業下,官派的經營者只可能出現經營不善,或貪污舞弊,而不會以私人企業的資方思維來擠壓員工,反倒是鐵腕追求效率的官派領導會被員工趕跑。但在台灣,私、公兩個領域內的勞資意識顛倒了過來,由官股照顧的員工(也就是由國有資產照顧的員工)的工會極為強勢,而由私人股東照顧(也就是不用國有資產照顧的員工)的工會極為弱勢。
官有企業工會如此強勢,每天盯著公司的財務,罷起工來,原本應該是賽事另一方的大股東,還得忍氣吞聲,原來應該公正裁判的政府單位,還得把單一方捧在手心。相對照,私營企業工會不振、甚至無工會,平日沒有談判機制,員工權益往往到了企業倒閉或老闆落跑才發現投訴無門。「吃得到政府」的員工和「吃不到政府」的員工,同樣是人、同樣是納稅者,但權益落差如此之大,你說台灣奇怪不奇怪?因此,我建議以後將「罷工」這個詞語保留給私營企業領域的員工使用,而在官有企業領域內使用「罷公」,以凸顯在台灣這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現象。
可以突襲僱主,但不能突襲無辜者
官有企業工會的「罷公」技能,經過長年磨練,已經精進。此次華航空服員的行動,以正常「罷工」的目標來看,應該是傷害僱主,但盡量降低對社會無辜者的傷害。其中一項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在事前就透露給社會「本工會可能於近期內發動罷工」,好令已有出國、返國行程的無辜者做出心理準備或改搭其他航空公司航班。你可以突襲你的僱主,但你不能突襲無辜者。德國鐵路公司(DB,也是官方控股)的工會在2015年連續罷工十一次,造成全年交通混亂,然而,每次罷工前,都會通知社會「我們在準備罷工了,請大家要有交通備案」,而梅克爾總理堅持聯邦政府雖然是大股東但絕不能介入談判,江湖事必須江湖了。最後工會達成滿意結果,但有感於聯邦政府的公正,簽署下了一份2020年之前只仲裁不再罷工的同意書。事情了結後,民調顯示,61%的火車通勤大眾對工會的表現滿意。這才是先進文明中的「官控公司罷工」,激烈且社會成本巨大,但從始至終的態度不是「罷公」。
通過罷公以達罷工目的
此次華航空服員事件,可以稱之為「通過罷公以達罷工目的」,技巧上吃準了台灣「賽事政治化」的本質。時機上不但選擇了總統出訪搭乘華航班機的同日,也給所有乘客來個措手不及,效應相乘之下,新政府竟然緊急抽換官派高層、授意迅速簽下七條要求。這是一次極為成功的「罷公」,但在台灣如此多官股控股的企事業體制下,其他方的員工也仿效進行各種不同形式、明的暗的、突襲無辜納稅人的「罷公」呢?
因而,本文第一段才提出,『我們最好區隔出「罷工」和「罷公」兩個層次,來看員工權益的問題』,也於此提出「賽事政治化」連鎖效應的預警。現有的「勞動爭議法」的內容,並不足以涵蓋這項台灣特色的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