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轉型正義」不能被片面偷渡

接下來幾個月,「轉型正義」將會是台灣的顯學,不但媒體界會不斷使用這個詞,可能連高中生都能朗朗上口,其社會意義不可小覷。因而,弄清楚它的意涵,乃當務之急。

「轉型正義」,由「Transitional Justice」(以下簡稱TJ)翻譯而來。值得提出的問題是,為何原文沒被翻譯為「轉型司法」?例如,美國的Department of Justice 為何就被翻譯為「司法部」,而非「正義部」?

「Justice」的概念至少有兩個層次,一個是道德層次的,一個是司法層次的;前者訴諸人性中的是非感,後者訴諸法律中的正當程序性。台灣的翻譯習慣,經常兩者不分,因而思路混淆,雞同鴨講,最終不是用程序壓倒是非,就是道德踐踏程序。

「轉型正義」還是「轉型司法」?

我們來看看ICTJ (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)這個國際組織對TJ這個詞的用法。它的定義是:「通過國家的一組司法以及非司法性的規矩,重新審視過往的大規模侵犯人權的事件。此些可用的司法和規矩,包含刑事起訴、真相調查委員會、糾正方案,以及各種的機構改造」。

明白的,ICTJ 乃圍繞著「司法」以及「規矩」這兩個核心概念來定義TJ,因此,對於TJ的翻譯,應該以「轉型司法」更為恰當。

為什麼咬文嚼字?因為漢字裡「正義」這個詞,屬於道德範疇,例如我們可以指責某人或某種作為「不違法但有違正義原則」,顯示在漢字語境中,「司法」(或「法律」)和「正義」是不能等同的。再用通俗語言為例,一個仗義的人不見得守法,而一個守法的人也不一定仗義。

ICTJ幫助了許許多多的國家進行過轉型司法,它把自己的價值定義在三個層次:司法(Justice)、真相(Truth)、尊嚴(Dignity)。前兩者很容易了解,第三點非常耐人尋思。尊嚴,誰的尊嚴?調查真相、糾正錯誤,這是為了還被害者以尊嚴,然在司法原則下,對嫌疑犯只能做無罪推定,一直要等到司法(或專案審議庭)判定其有罪,才能執其刑,這也是人權的一部份。

道德感、是非感,確實是司法的基礎;一個不容許用道德感、是非感挑戰法律的社會,就屬於集權社會,例如今天的中國。然而,只有在被導引進入正當程序之後,道德感和是非感才算進入Justice 的範疇。必須辨明這分際,我們才能理解為何 Justice 這個字,在某些語境脈絡下被翻譯成「司法」,而在另個層次的語境脈絡下被翻譯成「正義」。

倘若不辨明這分際,當年中共以「國民黨」、「右派」、「地主」、「黑五類」為名進行無規無矩的田間、街頭人民公審,媒體上的鬥臭鬥垮,也都可以隨意安上「正義」之名了。

歷史時間點的標準

在ICTJ組織的三個價值定義 - 司法(Justice)、真相(Truth)、尊嚴(Dignity)之下,台灣社會還面臨另外一個共識標準上的挑戰:不管是用 Justice的司法含義還是道德含義,這項工作的歷史截止期要訂在歷史長河中的哪一點?是回溯到中國大陸漢人遷徙來台的那一時間點,還是回溯到甲午戰爭後台灣歸屬日本的那個時間點,或者是二戰後中國敗部的國民黨政府來台的那個時間點?這三個時間點期間,都曾發生ICTJ所定義的「大規模侵犯人權的事件」。

從人道、人權的原則看,在這三個時間點的選擇上,原住民亦可堅持TJ(「轉型正義」或「轉型司法」),先期台灣漢住民可以,後期來台的人群可以,甚至那些滯留台灣、隱名埋姓的日本人都可以。

公民社會乃生死關口

在國際間孤立無援的狀況下,台灣做得成、做不成公民社會,才是台灣的生死所在,而公民社會的基本條件之一,就是在道德感、是非感與司法正義之間的拿捏,具有價值標準的共識。標準低,也可以,總還有進步的空間,但雙重標準是沒有進步空間的。

台灣現在來到十字路口,一邊的路標寫著「習慣在被統治、起義抗爭兩極之間搖擺不定的百姓社會」,另一條路的路標寫著「脫離百姓意識,進入公民社會」;前者是屬於中國風格的,後者則是台灣主體性的出路。奇妙的是,這兩條路不管走哪一條,都可以用一人一票作為推進器。一人一票是把刀,可以用作手術刀也可用作屠宰刀;手術,需要流程和規矩才能治病,而屠宰,亂砍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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